故事会 (ID: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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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访:2022-04-30 16:22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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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第 1 楼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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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小区最近流传这么一件事,说起来还真有些意思……
金老师退休后住在都市花园,每天看看书,种种花,养养鸟,蹓蹓狗,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。这天晚上,金老师刚放下饭碗,门铃“丁咚”响了,他开门一瞧:噢,认识,是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,只听那人客气地说:“金老师,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该收了,这是收据,您看一下。”
金老师接过收据,一页页翻过去,突然他的眼光停在了“电梯运行费”上。
都市花园一共有10栋32层的大楼,而金老师家住的是7号楼的最底层。以前交物业费时也没细想,今天金老师大脑突然开窍,不对呀,我住一楼,从来没坐过电梯,为何要出这笔冤枉钱?
金老师把“电梯运行费”的单据拿出来,把理由一说,工作人员很为难:“金老师,我是跑腿的,只管收钱。”金老师也干脆:“那你把你们的领导叫来,我跟他说!” 工作人员见状,只好尴尬的离去。
过了不到半小时,工作人员带着他们的项目经理又找上门来,一见面就介绍道:“金老师,这是我们的郑浩经理。”郑经理忙笑着解释:“您的意见我们知道了,但收取电梯运行费是上级部门批准的,其他小区也是这么收的,请金老师理解和配合。”
见对方这么说,金老师也客气地说:“郑经理,我不是不支持你们的工作,实在是这笔费用收的不合理,我从没坐过电梯,为何要交电梯运行费?过去做错了,现在就应该纠正。你们何时纠正,我何时付物业费!”郑经理耐着性子做工作,金老师就是油盐不进,还口口声声说是维护消费者权益。郑经理说了半天好话,到头来仍是一分钱没收到。
接下来的事就麻烦了。金老师觉得自己为抵制乱收费作出了贡献,不免有些得意,所以晚上在小区蹓狗时,常把这事当新闻传,一传十,十传百,很快小区里的居民都知道了,特别是住在一楼的居民,纷纷叫好,也跟着拒交“电梯运行费”,就连二楼三楼的居民也在扳指头算,自己和32楼的居民,用电数有多大区别。
这天晚上,金老师蹓狗到小区大门口,见郑浩经理穿着保安的制服,不停地向进出小区的居民敬礼。金老师觉得奇怪,这怎么啦?他悄悄地问旁人,人家告诉他,郑经理收物业费不力,已被免职,改当保安了。金老师闻言,再看看郑浩哀怨的眼光,不免心生愧意,但再一想,这也是没办法的事,要维权,总会得罪人的。
时间一天天过去。这天,金老师在小区里碰到住在27楼的老王,俩人唠起了养花经,老王告诉金老师,最近自己觅到一盆稀罕的月季。金老师一听来了兴趣,当时就提出要饱饱眼福。
吃过晚饭,金老师坐电梯上了27楼。事情真是巧,这一幕被巡逻的郑浩看见了,他如获至宝,赶紧跑到小区监控室,调出录像带。
金老师在27楼老王家饱了眼福,就坐电梯下楼,到了一楼,电梯门一开,人还没出来,郑浩已经手拿一叠收据等在那里了。“金老师,请付物业费!”金老师以为“电梯运行费”的事解决了,郑浩又官复原职了,脸上不由得露出笑容:“好,好,该付的钱,我一分不欠,咦……”金老师一翻收据,又翻到了“电梯运行费”,这下就来了火气:“我不是说了吗,我住一楼,从不坐电梯……”话还没说完,郑浩变戏法似地从口袋里拿出一盘录像带。“金老师,这是你刚才坐电梯的录像,你怎么解释?”
金老师这下真得冒火了,喉咙也响了:“你们这是干嘛,抢钱呐,我儿子住在龙旗小区23楼,我几乎每星期都去,人家物业从未向我收过“电梯运行费”,你们还讲不讲道理?”郑浩显然是有备而来,也不罗嗦,只是冷冷地说:“那好,我们法庭上见吧!”金老师底气很足地说:“我还怕你打官司?告诉你,这事,打到天边,你也不会赢!”
不久,都市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真的向法院提起了公诉,被告除了金老师,还有都市花园小区拖欠物业费的其他居民。
到了开庭的那一天,审判大厅坐满了人,连新闻媒体也派出了不少记者。
金老师坐在最前面,心里很笃定,法庭讲究以事实为依据,自己没乘过电梯,凭什么付“电梯运行费”?
经过一番辩论,法官最后作了判决,判决的结果让金老师他们大吃一惊!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物权法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: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法官还特别强调: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相承的,为此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中专门写明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。都市花园小区的电梯属业主的建筑物区,居住在那里的每个业主都有权享受,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,他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。因此金老师他们拒付“电梯运行费”是错误的,也是违法的。
在法官耐心的教育下,金老师他们恍然大悟,最后都按规定付清了“物业管理费”。
律师说法:
金老师住在高层一楼,不需要用电梯,却要付“电梯运行费”。对此,法院还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主张……”这一事实从常理看似乎令人难以理解,尽管“故事”结尾还引用法律条文作支撑,但对于广大普通老百姓来说,脑子里可能依旧一头雾水,还想问一个为什么?
首先,从事实方面分析:因为,物业收费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,基本都是均摊,如要做到绝对公平很难。像盲人,他就不可以以没有享受到灯光为由而拒付灯光照明费。
其次,从法定方面分析:根据法律规定,高层住宅中的首层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,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缴纳电梯费。金老师在购房签约时,就应该认真阅读购房各项条款,如有异议,即时提出即时协商确定,这样就可避免合同认可生效后出现问题;从财产所有权看,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划分,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,高层住宅的电梯属共有部分中的共有设备,作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,并且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,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
当然,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,今后对“电梯运行费”此类的实施,则可以进一步的完善和更人心性化。如电梯的使用费,低层住户不使用或少使用,本着《民法》上公平的原则,他们可少缴甚至不缴;而维护管理费属公用设施,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,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,每户住户都应缴纳……
金老师退休后住在都市花园,每天看看书,种种花,养养鸟,蹓蹓狗,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。这天晚上,金老师刚放下饭碗,门铃“丁咚”响了,他开门一瞧:噢,认识,是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,只听那人客气地说:“金老师,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该收了,这是收据,您看一下。”
金老师接过收据,一页页翻过去,突然他的眼光停在了“电梯运行费”上。
都市花园一共有10栋32层的大楼,而金老师家住的是7号楼的最底层。以前交物业费时也没细想,今天金老师大脑突然开窍,不对呀,我住一楼,从来没坐过电梯,为何要出这笔冤枉钱?
金老师把“电梯运行费”的单据拿出来,把理由一说,工作人员很为难:“金老师,我是跑腿的,只管收钱。”金老师也干脆:“那你把你们的领导叫来,我跟他说!” 工作人员见状,只好尴尬的离去。
过了不到半小时,工作人员带着他们的项目经理又找上门来,一见面就介绍道:“金老师,这是我们的郑浩经理。”郑经理忙笑着解释:“您的意见我们知道了,但收取电梯运行费是上级部门批准的,其他小区也是这么收的,请金老师理解和配合。”
见对方这么说,金老师也客气地说:“郑经理,我不是不支持你们的工作,实在是这笔费用收的不合理,我从没坐过电梯,为何要交电梯运行费?过去做错了,现在就应该纠正。你们何时纠正,我何时付物业费!”郑经理耐着性子做工作,金老师就是油盐不进,还口口声声说是维护消费者权益。郑经理说了半天好话,到头来仍是一分钱没收到。
接下来的事就麻烦了。金老师觉得自己为抵制乱收费作出了贡献,不免有些得意,所以晚上在小区蹓狗时,常把这事当新闻传,一传十,十传百,很快小区里的居民都知道了,特别是住在一楼的居民,纷纷叫好,也跟着拒交“电梯运行费”,就连二楼三楼的居民也在扳指头算,自己和32楼的居民,用电数有多大区别。
这天晚上,金老师蹓狗到小区大门口,见郑浩经理穿着保安的制服,不停地向进出小区的居民敬礼。金老师觉得奇怪,这怎么啦?他悄悄地问旁人,人家告诉他,郑经理收物业费不力,已被免职,改当保安了。金老师闻言,再看看郑浩哀怨的眼光,不免心生愧意,但再一想,这也是没办法的事,要维权,总会得罪人的。
时间一天天过去。这天,金老师在小区里碰到住在27楼的老王,俩人唠起了养花经,老王告诉金老师,最近自己觅到一盆稀罕的月季。金老师一听来了兴趣,当时就提出要饱饱眼福。
吃过晚饭,金老师坐电梯上了27楼。事情真是巧,这一幕被巡逻的郑浩看见了,他如获至宝,赶紧跑到小区监控室,调出录像带。
金老师在27楼老王家饱了眼福,就坐电梯下楼,到了一楼,电梯门一开,人还没出来,郑浩已经手拿一叠收据等在那里了。“金老师,请付物业费!”金老师以为“电梯运行费”的事解决了,郑浩又官复原职了,脸上不由得露出笑容:“好,好,该付的钱,我一分不欠,咦……”金老师一翻收据,又翻到了“电梯运行费”,这下就来了火气:“我不是说了吗,我住一楼,从不坐电梯……”话还没说完,郑浩变戏法似地从口袋里拿出一盘录像带。“金老师,这是你刚才坐电梯的录像,你怎么解释?”
金老师这下真得冒火了,喉咙也响了:“你们这是干嘛,抢钱呐,我儿子住在龙旗小区23楼,我几乎每星期都去,人家物业从未向我收过“电梯运行费”,你们还讲不讲道理?”郑浩显然是有备而来,也不罗嗦,只是冷冷地说:“那好,我们法庭上见吧!”金老师底气很足地说:“我还怕你打官司?告诉你,这事,打到天边,你也不会赢!”
不久,都市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真的向法院提起了公诉,被告除了金老师,还有都市花园小区拖欠物业费的其他居民。
到了开庭的那一天,审判大厅坐满了人,连新闻媒体也派出了不少记者。
金老师坐在最前面,心里很笃定,法庭讲究以事实为依据,自己没乘过电梯,凭什么付“电梯运行费”?
经过一番辩论,法官最后作了判决,判决的结果让金老师他们大吃一惊!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物权法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: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法官还特别强调: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相承的,为此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中专门写明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。都市花园小区的电梯属业主的建筑物区,居住在那里的每个业主都有权享受,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,他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。因此金老师他们拒付“电梯运行费”是错误的,也是违法的。
在法官耐心的教育下,金老师他们恍然大悟,最后都按规定付清了“物业管理费”。
律师说法:
金老师住在高层一楼,不需要用电梯,却要付“电梯运行费”。对此,法院还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主张……”这一事实从常理看似乎令人难以理解,尽管“故事”结尾还引用法律条文作支撑,但对于广大普通老百姓来说,脑子里可能依旧一头雾水,还想问一个为什么?
首先,从事实方面分析:因为,物业收费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,基本都是均摊,如要做到绝对公平很难。像盲人,他就不可以以没有享受到灯光为由而拒付灯光照明费。
其次,从法定方面分析:根据法律规定,高层住宅中的首层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,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缴纳电梯费。金老师在购房签约时,就应该认真阅读购房各项条款,如有异议,即时提出即时协商确定,这样就可避免合同认可生效后出现问题;从财产所有权看,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划分,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,高层住宅的电梯属共有部分中的共有设备,作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,并且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,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
当然,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,今后对“电梯运行费”此类的实施,则可以进一步的完善和更人心性化。如电梯的使用费,低层住户不使用或少使用,本着《民法》上公平的原则,他们可少缴甚至不缴;而维护管理费属公用设施,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,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,每户住户都应缴纳……
